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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啤酒厂使用回收的青岛啤酒会构成侵权吗

发布网站:知孚知产     发布日期: 2021-07-29 15:07:46     

青岛啤酒应该是我们最常见最常喝的啤酒了,但你真的了解青岛啤酒吗,真的不一定。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有1623件商标,其中在1999年取得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文字商标、第1351701号“TSINGTAO”字母组合商标,在2005年取得了第3828359号“栈桥+波浪+麦穗环”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啤酒等。这三个商标也是我们最常见到的青岛啤酒的商标。

回收啤酒瓶的我国很常见的做法,那你知道回收后的酒瓶用到哪些方面了吗?有些可能是回炉重造了,但大部分酒瓶的重复利用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回收的青岛啤酒的啤酒瓶是只有青岛啤酒能用呢,还得别的啤酒厂也能用?别的啤酒厂使用会构成侵权吗?

我们慢慢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青岛啤酒自己使用回收的青岛啤酒酒瓶,灌装自己的青岛啤酒,再贴上自己的青岛啤酒的标签及商标,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很容易判断,当然不侵权。

我们加大一些难度,看第二种情况,甲一啤酒厂,回收了青岛啤酒的酒瓶,灌上自己生产的啤酒,再贴上和青岛啤酒一样的标签,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也很容易判断,当然是侵权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误以为啤酒是青岛啤酒提供的,实际上并不是,也就是常说的假冒产品。

难度继续升级,看第三种情况,乙二啤酒厂,回收了青岛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产的啤酒,再贴上自己的标签,自己的商标和青岛啤酒的商标不完全一样但比较像,并在酒瓶背面标签上以小字注明“本容器字样与本产品无关”。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

注意看,啤酒瓶上除了纸质标签上有青岛啤酒的系列商标,在啤酒瓶的玻璃瓶身上还有商标的浮雕标识。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乙二啤酒厂使用带有青岛啤酒公司注册商标的酒瓶灌装自己生产的啤酒,应当将上述商标标识清除或全部覆盖, 但乙二啤酒厂虽然贴上了自己的标签,对上述商标标识既未清除,也未覆盖,乙二啤酒厂所称的“本容器字样与本产品无关”的标注使用于酒瓶背面标签上,混杂于原料、酒精度、执行标准、保质期、制造商等众多信息中,且使用的是与上述信息相同字号或者更小的字号进行标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注意到该标注,不足以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仍然侵犯了青岛啤酒公司的商标权。

继续第四种情况,丙三啤酒厂,回收了青岛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产的啤酒,再贴上自己的标签,并把啤酒瓶的浮雕标识全部清除,自己的商标和青岛啤酒的商标区别明显。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在酒瓶上只有丙三公司的标志,完全没有青岛公司的痕迹,当然也就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会侵权啦。

再看最后二种情况,丁四啤酒厂,回收了青岛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产的啤酒,再贴上自己的标签,但并未把啤酒瓶的浮雕标识清除,不过自己的商标和青岛啤酒的商标区别明显,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

戊五啤酒厂,回收了青岛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产的啤酒,再贴上自己的标签,并把啤酒瓶的浮雕标识全部清除,不过自己的商标和青岛啤酒的商标区别并不是非常大,然后投放市场销售,这个侵权吗?

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 对比两者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标识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结论。最后两种情况,具体怎么样,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你觉得呢,在下方留下您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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