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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流程分享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0-10-23 09:25:40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根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使用权的排他性不同,可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如下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1.1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独占使用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具有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1.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商标许可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商标许可人,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合同的约定收取商标许可费;

(2)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

(3)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商标许可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

(2)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

(3)保护商标专用权;

(4)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

(5)对于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3. 商标被许可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商标被许可人,指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商标被许可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

(2)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

(3)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4)被许可人的起诉权。

根据《商标法》第60条规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人根据许可类型不同,享有如下不同起诉权: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

(3)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4)根据《商标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被许可人有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5)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43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

在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以前,“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目前删除了“合同”二字,即现在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不再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目的,是通过公示商标许可的信息,包括许可范围及被许可人信息,从而赋予被许可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也有助于被许可人避免因商标注册人随意处分注册商标或重复许可他人使用而带来的损失。

虽然不备案不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效力,但若未备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包括:商标受让人、商标继受人、商标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

(1)商标受让人。例如,就A公司注册商标,B和A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但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之后C与A签订转让商标的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并完成转让。这种情况下,C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B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C。

(2)商标移转继受人。例如,就A公司注册商标,B和A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但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之后C与A通过拍卖方式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移转手续。这种情况下,C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B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C。

(3)商标质权人。例如,就A公司注册商标,B和A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但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之后C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商标质押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C获得了商标的质权,B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C。

5. 被许可商标注册号

这里被许可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法》中没有就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作出规定。此外,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商标注册号,即“一件注册商标一申请”原则。一份备案申请只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不能包含多个注册商标。这一点与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一件商标一份转让申请”的规定相同,但与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可以为多个的注册商标一并质押的规定不同。

此外,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

6. 共有商标许可

被许可商标属于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共有商标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由代表人报送,许可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备案表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 再许可及许可人原备案号

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的,应当在“再许可”选择“是”,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并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8. 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9. 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分类填写)

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

10.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所需材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章,其中许可人章戳应与注册申请文件使用的章戳或签字保持一致;许可人为中国企业的,必须加盖公章。

(2)许可人或被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为个人的,应当附送其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影印件;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其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其依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由许可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原件。许可人为中国企业的,必须加盖公章。委托书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许可人在修改处签字(中方为企业的需盖公章)。

1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根据新《商标法》,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不再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许可备案之前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内容: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其中,许可人的名义和地址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载的被许可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相符。

(2) 授权范围:

① 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

② 许可使用的商标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有效期、许可使用商品;

③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不得超出被许可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而且项目应当与注册核定商品或服务名称相同;

④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许可期间应在被许可商标有效期内。

(3) 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4) 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许可人应当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5) 是否授权再许可。

(6) 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7) 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8) 违约责任。

(9)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0) 合同生效日期(注意:合同的生效不以备案为必要条件)。

(11) 合同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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