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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注册的商标还会对你的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16 09:28:09     

当你有一枚商标正在进行注册申请,然而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特别的是:这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消亡”了,它已经是一枚“无主”商标了,那么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对你的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

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主体(即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人)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也因此,当这两种情况发生叠加——即在商标权的有效时限内遭遇主体消亡时,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系列难题:

商标权主体资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还是随商标权主体一同归于消亡呢?如果持续,会不会成为他人商标注册的障碍呢?如果一同归于消灭,那么商标权又是何时消灭呢?

对于这类“无主商标”,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却删除了该条规定,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也因此,在这大批驳回复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又是存在着分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

观点一认为注册商标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失效,应当承认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碍他人再次注册同类相同商标。

观点二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主体资格消亡,不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商标也已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

典型案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一案中,原告商评委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已经注销其公司,但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并未到期,因此权利没有失效,而华为公司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依然构成近似商标。因此驳回其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选项上的注册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评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便引证商标在形式上构成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缺失至今已达数年,导致其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宜作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障碍。

综上可知,目前要在无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提高商标资源利用效率中寻找平衡点,恐怕还是需要仰赖法官的智慧。

当然了,最能够有效避免商标资源浪费方法还是权利人在处理商标事宜时要“有始有终、负责到底”—— 根据「企业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自然属于可清算资产的范围。

而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原权利人倘若重视商标权利,能够负责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恐怕才是最合理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

目前虽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高涨,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却依然认知匮乏,企业注销后对商标的处置仍处于无所谓的陈旧观念中,加之法律并未对无主商标的处置作出强制性规定,商标局在注册商标的审查中也并不检索引证商标主体状态,所以大量无主商标在不知不觉中躺在庞大的商标库中充当着拦路虎的角色。

而由于法律的空白,这些商标只能等到十年专用权期满,或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等程序才能被动地从商标库中清除。对在先无主商标提起撤销、无效宣告,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时间、金钱压力。

所以说到底,一切还是亟待法律作出更人性化的修订!而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原地空等法律的完善,身为权利人,在享受权力的同时,还是应该更全面地了解商标保护,更积极主动把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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