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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日期有哪几种?分别代表什么含义?(二)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04 09:13:11     

四、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优先权日期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或马德里体系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6个月内,如果就同一商标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在后商标的申请日期可以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也有此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通知日期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各主管局的审查期限在这个日期的12个月或18个月后到期,对于超过审查期限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主管局丧失对其行使依职权驳回的权力,所以国际局将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它对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是各主管局驳回期限的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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