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鳢鱼商标 > 新闻资讯 >

如果有人申请了与我企业品牌近似的商标该怎么维权?有哪些救济措施?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02 08:43:52     

“优秀的品牌经营者会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商标监测,以便及时获知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使自己有机会通过提出商标异议,而阻止近似商标的注册。”

品牌有了知名度,就会有人想要去模仿。

企业用来表达商品来源的标识,也就是商标,在通过企业的持续商业使用、广告宣传后,该标识慢慢发展成为企业的品牌,这个商标开始有了知名度,也有了重要的商业价值。

当企业商标有了知名度后,它的经营者就会发现自己的商标,甚至是企业商号,开始被人用来作为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或者被人稍微改造一下,比如通过加字、拆字、对字体进行变化等方法,申请一些外观很相像或含义近似的商标。

如果不阻止这些“近似商标”的申请,当近似商标获得商标局的授权后,就可能意味着模仿者开始大摇大摆的进行商业使用,导致品牌经营者现在的或未来潜在消费群体流失到模仿者那里去,从而减少了品牌经营者的商业市场份额。

因为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乐观,优秀的品牌经营者会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商标监测,以便及时获知“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以使自己有机会及时采取阻止措施。

采取阻止措施的时机与程序

我们的一个客户也曾经在品牌经营的过程中,发现有人申请了“近似商标”,并且商标局对该商标也初步核准通过了,该商标正处在三个月的公告期中,如果不采取措施,商标局将会在公告期结束后,准予该商标注册,核发商标注册证。因此需要赶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前文所述不利后果的出现。

我们的这个客户来自韩国,企业名称是吉奥公司,是专门为婴儿、儿童制作枕头等相关产品的;2007年,吉奥公司就开始为亚洲宝宝的头型制作矫正头盔帽,在2013年完成GIO婴儿专用枕的研发,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2015年,吉奥公司就对该类产品在第十类,申请了注册商标“GIO HELMET”,其中HELMET含义为头盔; 防护帽。

吉奥公司的枕头产品

在2017年,发现广州有一家企业在第十类申请了“GIO Pillow”,其中 Pillow含义为枕头,商标局于2017年8月27日进行了初审公告。

发现这个情况后,吉奥公司马上联系了我们的顾问,针对这一情况讨论阻止方案。在讨论方案时,就沟通到了以下几个问题,也是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经常会关心的问题:

1、针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2、这些法律救济措施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3、如何评估相关措施的成功率,为什么?

4、为了尽可能达到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企业需要配合知识产权顾问做什么?

5、如果采取的措施失败以后,还能有哪些救济措施呢?

我们下面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分析,以便大家通过案例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针对于这样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如前文所述,广州企业申请的“GIO Pillow”商标,正处于商标初审公告阶段。

在这一阶段,能采取的商标法律措施,只有一个,就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异议有什么区别吗?

我们平常所说的“异议”,其含义就是“有不同的意见”。

而商标异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代表异议者有不同于商标局的意见,而且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程序、理由都有相关的规定。

异议者只能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自己的异议被商标局采纳,否则就会裁定异议不成立,或者该异议根本就不会被受理。

而商标异议制度的总条款,可以说是《商标法》的第三十三条,原文摘录如下: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这个条款,把提出异议的时间、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以及异议的法定理由、程序全部说清楚了。因此,如果要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就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成功。

我们用大白话来解释一下上面的规定:

如果有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在先权利或商标专用权),或者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可以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要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曾有企业十分气愤的说,“对方仿冒我们的商标,其行为十分的可恶,我要向商标局的局长投诉他们!”这种愤怒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朋友们,投诉解决不了问题。

这里有一个观念:要想解决什么问题,必须选择对的程序,程序如果选择错误,就启动不了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也就产生不了相应的救济结果。

所以,在吉奥公司联系我们顾问时,我们第一时间查看了有争议的商标“GIO Pillow”是在什么阶段,以便我们确定相应的法律程序;我们发现“GIO Pillow”正处于“商标初审公告阶段”,因此,我们要启动的,就是商标异议程序。

这些法律救济措施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1、具备异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可以依据的异议法律条款;

3、在异议期限内提出。

首先要分析的,就是根据规定与案情,看你是否具备提出异议的资格。

朋友们,不要小看异议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商标局公示的统计报告中显示,在2016年,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的共有810条,占当年异议不予受理总件数的57.94%,到2017年,这个比例仍然高达49.78%。

因此,异议主体资格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搞清楚。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一下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就会发现,对于异议主体有两种规定:

第一种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种主体是:任何人

也可以发现两种主体的区别就在于依据的法律理由不一样,比如:如果是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那么,对异议主体就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二个条件,确定具体适用哪条或哪些法定异议条款。

因此,我们第二个要分析的到问题是,该案的争议商标“GIO Pillow”违反了商标法的哪条规定,同时也能确定下来异议主体资格的问题了。

规定异议理由的条款有11条,而这11条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之所以称为绝对理由,是因为这类条款都是为了保持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因而对异议主体没有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异议。

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条款一共有五条,比如第四条是针对恶意注册的情况、第十条是针对禁用标志、第十一条是针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第十二条是针对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第十九条第四款是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扩大范围注册商标的情况。

比如我们大家熟知的“MLGB”,还有在疫情期间,商标局驳回的“火神山”“雷神山”及“方舱”等涉及抗击疫情的场所、事件类型的商标,依据的都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规定。

又比如2019年4月到年底,仅在审查阶段就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3.9万件,就是国家从严从快打击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依据的就是商标法第四条。

另一种是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即然是相对理由,就是说损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因而不可以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对异议主体就有了限制。

该类异议主体也就得证明自己与这个商标的注册之间有“利益冲突存在”。比如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专利权等 ;或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之间曾是代理关系,合作关系,然而该商标却被不诚信的合作伙伴给申请了的情况。

异议的相对理由条款一共有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针对的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第十五条针对的是存在代理、合作等关系的情况、第十六条第一款针对的是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况、第三十条针对的是对在先初审、注册商标的保护、第三十一条针对的是在先或同日申请商标的情况、第三十二条针对的是在先权利的保护与恶意抢注的情况。

所以,当吉奥公司向我们叙述案情时,我们很快就明白,广州企业申请的“GIO Pillow”商标与吉奥公司在先已注册的“GIO HELMET”商标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为这两个商标申请的都是第10类的枕头等商品,且两个英文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都是“GIO”,因此主要运用商标法的第三十条来进行异议,同时围绕这个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案例来指导、组织证据。

第三个条件,就是商标异议一定要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

如果超过三个月的公告期,就不能再启动商标异议程序;不过,还可以启动注册商标无效程序。

二个程序之间的区别就是:在公告期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原有的商标注册程序就自然终止,改为根据异议程序的最终结果来决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注册。

而注册商标无效程序,本身就是针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在没有被无效前,商标专用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商标专用权利。

如此看来,在商标公告期内,充分的行使商标异议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如何评估相关措施的成功率,

为什么?

案件的成功率取决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有效证据三部分。

如果这三部分之间的关联性越强,能形成一个符合法律逻辑的异议理由,那么案件成功率自然就高。其中关健又在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精准度要高。

有时候,我们会看到类似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异议成功了,有的异议却失败了,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异议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证据缺乏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是有效证据。

比如提供了很多的外文书面材料,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中文译本,根据评审规定,无中文译本的外文证据就不能被采信。

为了尽可能达到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

异议方需要配合知识产权顾问做什么?

如果希望异议成功,作为异议方还需要积极的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主体资格证据;又比如,如果对“恶意抢注的行为”进行异议,还需要积极收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自己使用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一方面是对方抢注的恶意注册证据。

因此,在明白案件有很多工作要做的时候,作为异议方要注意两点:

第一,需要留出足够的工作时间来让办案人员可以对案件进行充分、有效的分析,撰写文件;毕竟异议案件是书面审理,书面文件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第二,及时、充分的收集相关重要证据,并提交给知识产权顾问或律师;如果没有证据,也最好如实相告,以便办案人员能够对案件有客观的评估。

在这里我们强调一下关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两个注意事项:

一、在实务操作中,认为“主体资格证明是身份证明文件”的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身份证明都不能代替主体资格证明。

二、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充证据范围,因此,主体资格证明应当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时就提交。

如果采取的异议措施失败以后,

还能有哪些救济措施?

当然,世界上并不存在百分百绝对的事情,是大家都已经公认的真理,所以,企业也会关心万一异议失败后,该怎么办的问题。

对于异议方来说,如果异议失败,被异议的商标将会注册成功,拿到商标注册证。

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异议方可以选择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不能对异议决定直接进行复审;不过,如果异议成功了,被异议方是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复审的。

这个程序之所以这么制定,是防止有人恶意异议,而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的时间拉的太长。了解立法目的后,我们就能很清楚的明了异议双方为何有不同的权利与程序了。

结 尾

最后,回到我们文章的题目:“如果有人申请了与我企业品牌近似的商标,我该怎么办?”

看完我们的介绍后,相信读者朋友已经了解基本的解决方法了,就是最好在商标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只能进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了。

本文中提到吉奥公司的异议案件,后来异议当然成功了,我们及时的阻止了广东某企业欲注册与吉奥公司近似商标的行为,保护了吉奥公司的商业市场。

知识产权之战就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愿我们的企业在诚信与法律秩序中稳步前行。

本文标签: 商标
新闻资讯
鳢鱼商标
鳢鱼商标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现有...【查看详情】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服务

法律服务

商标交易

关闭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