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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网站: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 2020-06-18 08:40:03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涉及假冒注册商标、著作权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认定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这一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何认定?这是此次两高司法解释(三)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分为6种情形,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质量的文字,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综合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确定。(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本文标签: 知识产权 侵权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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