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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巨头“微博”商标大作战 新浪微博成为独胜者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8-17 16:21:23     

对于社交网络而言,浏览与表达同在,是活跃的源泉。

当初在新浪微博出来不久后,腾讯微博就问世了。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很快就成为国内微博类产品的主要竞争者,彼时双方都在争夺名人入驻、引导公共话题的运营上展开各种明里暗里的竞争。

只是最后,新浪微博成为了那个独胜者。

微博热搜、微博超话、大v分享……短短十余年,微博已经成为了当之无愧的“国民”应用,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网友在微博上围观、分享、互动。

然而,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以及“微博及图”两商标时,却遭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

为此,微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簿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新浪、腾讯“微博”商标大战!两大巨头只有一位赢家

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2件诉争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标准。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与否仅仅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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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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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该案中,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微博”及“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

从各自图形部分看,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分。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殊,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也就是说,微梦公司的2件诉争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一个与主营业务毫无关联的商标类别为何会引起两大互联网企业的纠纷?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核心商标类别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目的是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防御商标主要针对的是现实市场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较为普遍的是“克隆”商标的现象,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及企业信誉。

本文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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